(一)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改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应加强墙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墙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墙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墙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督促补缴应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墙改基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
第十九条 凡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假冒伪劣空心砖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墙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的,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墙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