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检测部门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不断扩大统计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觉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市政府决定将地方储备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相关区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各相关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指标,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区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充实到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逐步建立市县两级依托当地加工企业,并在数量和储备方式上符合当地实际的成品粮油储备。要按省政府要求,学习外地经验,建立以活储增效为主要形式的市县储备粮多种储备方式,不断提高储备粮管理和经营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储得住、用得上、不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