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和规定的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先期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对经清理、审计并由省政府核复确认的企业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挂账和经营性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和《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必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对纳税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各级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