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 [2007] 1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一)切实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市县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因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市县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大力推进多种经济成份粮食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在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发挥在地方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经营管理资质的社会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商业局(粮食局)对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经区市县政府授权,由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企业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