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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湘商建设〔2007〕105号)


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我省2007年度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由各市州商务局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在2007年7月30日底以前,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已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立;
  (二)是否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是否有不按程序规定,擅自先到工商部门变更有关事项的情况;
  (四)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情况;
  (五)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注册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核查不合格企业: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自领取《拍卖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行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六)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扰乱拍卖市场秩序,影响极坏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的;
  (九)拒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核查的程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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