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购置消防器材装备。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人工水塘和农田灌溉系统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散居住户和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7年年底前,海城的牌楼镇、岫岩的偏岭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海城的南台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海城市的牛庄镇、台安的高力房镇、岫岩的新甸镇和千山的宁远镇、汤岗子镇等中心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退役的消防车辆装备用于充实、补充中心镇专职消防队。
各村屯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有消防通信设备(固定电话、手机或对讲机等)、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铁锹等消防工具,有条件的配备消防车辆、拉水车(带有水泵、水枪、水带)、风力灭火机、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装备。
四、落实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落实村民用电专业人员设计、专业人员施工维护、专业部门验收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推广使用沼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燃气,农户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用气规则,经常检查燃气设施,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漏气等故障时及时修复或更换,减少致灾因素。加强农村安全用火,用火要有人看护,不在室外用火,大风天控制用火,不外倒未熄灭的炉灰,不引火烧荒,柴草堆垛要远离火源,与建筑、道路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对农村集中住宅区,要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要加强对驻乡镇、村庄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