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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副乡(镇)长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抓好日常消防工作。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纠正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协助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组织火灾扑救。

  (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建设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对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对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海城市的牛庄镇、牌楼镇,台安县的高力房镇,岫岩县的偏岭镇、新甸镇,千山区的宁远镇、汤岗子镇等中心镇要加快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海城市的南台镇、西柳镇、腾鳌镇和立山区的沙河镇要根据乡(镇)、村建设发展,适时实施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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