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农委、水利局、交通局、农电局、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公通〔2007〕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自防自救能力,有效提高防控火灾水平,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工作目标:农村消防工作做到有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规划、消防经费保障、专兼职消防队伍、灭火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宣传载体、消防工作考评。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