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把农村中小学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重点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率要达到100%。交警部门要以学生上下学时段为重点,组织警力检查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查处超员、无证驾驶、无号牌行驶、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及各种安全防护不到位的车辆,凡发现超员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卸客转运,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要掌握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行驶路线,加大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巡逻管控力度,对校车线路安排不合理或沿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学校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校车出行的安全畅通。在冰、雪、雾等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要增派警力,全力维护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全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开辟绿色通道。
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县(市)区物价部门在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车费补贴或者予以免收。
四、加强源头管理,扎实开展对农村中小学校车检验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安全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对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中小学校车标识的通知》(辽公交车〔2006〕10号)要求统一管理。
(一)校车检验: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鞍山市校车检验登记表》中所列项目对所有校车的制动、灯光、座位、轮胎、安全门、灭火器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所需费用予以减免。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要责令车主立即整改。
(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管理:要严格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一校一警”、“一车一薄”管理模式。对学校新聘请或更换的校车驾驶人要重点关注,重点排摸,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人从事校车驾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