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县(市)区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
(三)统一检验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四)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县(市)区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县(市)、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各级交通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校车从事除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避[JP5]免因校车非法营运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混乱。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