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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具体情况、满足实际需要、职责权利明确、规范有序运行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鞍山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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