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由被委托的收费单位和部门凭委托合同书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各区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直接存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与被委托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被委托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特许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缴纳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