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统计管理渠道。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局面。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服从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往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往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立项审批。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未列入目录的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废止。部门行政记录或部门、行业统计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由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使用,涉及的所有目标考核指标数据必须经同级统计部门评估审核备案后上报。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任何民间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活动,如需向社会提供调查结果,应提前将调查结果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行使好统计管理权、数据的调查发布权、统计执法权、统计评价考核权,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扎实做好各项年度和定期进度性的常规统计报表工作,科学、准确、及时、方便地反映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在经常性调查工作中要强化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方法,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扎实推进统计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推动统计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也是统计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各级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打造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高素质统计队伍。州、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各单位统计人员、乡镇和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要加强统计干部培训,全面提升统计干部理论水平和统计业务技能,进一步强化统计干部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教育,做到尊重客观实际,如实反映情况,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做到“数不准确誓不休”。广大统计工作者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创新意识,提高解决统计工作中突出矛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钻研统计业务,成为统计工作的行家里手,提高搞准统计数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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