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在择校费之外违规收取学费以及在“三限”政策外以计划外学生、自费生、转学生、旁听生、借读生、非计划生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代收费未及时据实结算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农村中小学强制购买校服等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出版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查一级或交叉检查等方式。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重点检查部属、省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院校)、独立学院、社会化学生公寓、省属中小学及部分改制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并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区)属学校进行直接抽查(名单另行下发),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
(二)落实责任。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出版部门要克服松懈情绪,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到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收费、城市重点(示范性)中小学校各种名目的择校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行为、高等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独立学院和民办学校的学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文件造成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严格落实政策,解决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