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省餐饮业等级店评定执行《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国家标准(GB/T13391-2000)。国家级酒家酒店评审采取分级评审的办法,我省各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价格、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组成。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的评审由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初审后,报全国酒家酒店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二级酒家酒店评审,由市(州)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初审后,报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评审;国家三级、四级酒家酒店的评审,由市(州)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评审。
餐饮业等级店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六个等级。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均实行价格等级管理。
经营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分级向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餐饮等级店评定,经评审确认后,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国家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颁发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餐饮业价格等级证》。凡被评上等级的企业,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家特级、一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物价局负责国家二级、三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四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凡未获得国家等级店的餐饮企业,视为普通级店,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不同等级的餐饮业,实行不同的等级毛利率和差价率。国家特级、一级店和列车餐车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国家二级、三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市(州)物价局制定公布;四级、普通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一律不得超过一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
第八条 对取得四星级及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A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省物价局确认后,可按省物价局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对取得二星级和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B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市(州)物价局确认后,可按市(州)物价局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对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C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按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