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物业区域内取得资质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没有取得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所有者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进入物业区域内临时停车对下列情形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抢险工程特种车辆;
(三)进入物业区域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所得收益属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统一格式上墙公示。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活动中,必须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物价局、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