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认定为城乡“双零”家庭后,家庭成员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2.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3.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
对不再享受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由发放部门收回或注销《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
(三)准确掌握全市城乡“双零”家庭基本状况。各街道(镇)要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开展全市城乡“双零”家庭调查统计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社区和居民家中,对城乡“双零”家庭的户数、人数、月收入、生活来源、就业愿望、劳动技能等情况进行统计,全面掌握城乡“双零”家庭的基本情况,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的就业去向,做到“人人有落实、户户有跟踪”。
(四)掌握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各区市要围绕当地城市管理和社区发展的需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了解掌握公益性岗位的需求状况,做好就业岗位储备。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就业岗位需求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分类后,积极向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同时,要妥善解决好工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其稳定就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就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二)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结合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在社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对2005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