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7〕21号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全面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无1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中,人均收入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40%。2007年年底前,要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1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二、规范程序,加强城乡“双零”家庭动态管理
(一)建立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在区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动态管理。《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卡可按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二)建立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