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组织提供,主要在商品房开发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