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等,并指定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和房产、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