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租赁补贴方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予实物配租的,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其租赁住房的能力。结合被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需要、支付能力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被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改善其住房条件。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增加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建设和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抓紧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申请条件、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租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五)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各区市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2007年底前建立健全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抓紧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系统平台,结合居民住房、收入等条件变化,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适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方式和加大政府投入提供基础依据。
(六)完善保障资金支持体系。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8年至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筹资5亿元作为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2008年投资0.69亿元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土地出让收益要更多地向住房保障倾斜,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5%,并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
(七)明确区市政府责任。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解决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责任,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租、管理,切实为被保障家庭服好务。市内四区要坚持以实物配租为主和就地规划解决的原则,尽快制定今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并根据年度保障计划,结合本辖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设计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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