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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青政发〔2007〕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使低收入家庭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逐步深化”的原则,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整治,多渠道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我市按现行标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收入线标准,保持三年不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经济适用住房为1277元,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为1916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确定,保持三年不变。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月收入1277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逐步改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和居住质量。
  二、完善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坚持租售并举、分类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家庭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具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逐步加大实物配租保障比例。根据被保障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方式,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对特殊困难家庭,逐步实现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的转变。2008年至2010年,市内四区每年建筹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健全轮候配租制度,实物配租住房按照困难优先和轮候排序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配租。符合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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