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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拆迁方式;

  ㈡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㈢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㈣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㈤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拆迁人;

  ㈡拆迁范围;

  ㈢拆迁期限;

  ㈣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㈠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㈡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㈢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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