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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三)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第三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没有档案的,由区县、街道(乡镇)残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档案。

  个体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减半缴纳存档费。

  第四条 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下列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填写《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审核盖章后,由区县残联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 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即:个体就业残疾人个人应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持缴费票据原件和有关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

  第九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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