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7〕62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做好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停止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一)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