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要求,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等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评估、统计汇总,并登记建档,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控,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分类管理,对在短期内可消除的风险隐患,要立即进行治理整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消除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明确监控责任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性较大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要认真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因素,及时分析研究,提出预警报告,并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利、气象、社会治安、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保、金融、地震等重点领域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建成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加快构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体系,提高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能力。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一般或者可能引发为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凡发生在市区或县城的突发公共事件在2小时内上报,发生在乡镇或农村的突发公共事件在3小时内上报。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特别紧急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网络,2008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分别在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直报点,配备专兼职的应急工作信息员,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处置,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救援。重大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照《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事件的主管部门同时是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者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相应指挥机构决定关闭应急预案,终止应急响应行动,宣布应急结束。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