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加强扑火队伍的管理,配齐配好物资装备。各县(市、区)要建立可供200人使用的森林防火物资仓库,配齐各种森林扑火器械,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森林消防综合管理水平
(七)森林消防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各有林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森林消防的各项基本建设和基础工作,分类划分森林防火区域,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不断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八)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建立森林消防预警体系,强化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导、协调。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在高火险天气适时发布禁火令,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并组织人员对森林火灾多发地区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处置火情。乡镇、村要严格执行野外火源规定,加强森林火灾源头管理,组织人员成立管火队和督查队伍。
(十)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扑救,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时间,不得假报、漏报、瞒报。
(十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有效形式,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火险测报工作,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发布气象和火险等级预报。
四、加大投入,加快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十三)各级财政要把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与训练经费、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森林火灾的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视财力逐年增加,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森林消防的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