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森林消防的管理水平和综合防控能力,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及《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的森林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督查。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分工包片责任制。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要深入责任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森林消防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发生森林火灾后,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各级政府要制定森林消防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措施落实、扑救快速有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责任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健全组织,切实提高森林消防的应急反应和扑救能力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的森林消防组织指挥体系,原森林防火指挥部更名为森林消防指挥部(衢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市、县(市、区)要设立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核定编制,配齐配足专职干部,落实工作经费。
(五)根据森林消防任务,除武警森林消防队伍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一支50人以上的常年或季节性专业扑火队。林区各乡镇、风景旅游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要建立一支20-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