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