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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各单位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办理市领导的批示,确保决策目标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建立健全执行责任体系的意见》(津党发〔2007〕19号)和戴相龙市长的指示要求,现就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履行职能,根据市人民政府会议、文件的决定和市领导的指示,对重要决策目标的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5号)等有关规定,报告目标责任的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决策目标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建议。没有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要报告滞后原因、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对市政府会议、文件确定和市领导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的工作,要按规定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有关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

  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是由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开展执行督查,对在目标责任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实行督办提示,促其整改。督办提示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取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在密切关注市委、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随时跟踪市领导批示办理过程的基础上,按照“事关全局、影响重大、领导关注”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实施督办提示:一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不彻底或根本没有落实的;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进展缓慢、没有完成计划进度或可能完不成任务的。

  (二)下发通知。根据上述原则选定督办提示事项并报市领导同意后,市政府督查室向有关负责单位下发《督办提示单》。《督办提示单》要明确督办事项、督办依据、督办要求和反馈时限。

  (三)督促办理。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督办提示单》后,要立即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在对照分析工作进度、仔细查找存在问题、认真制定改进措施的基础上,说明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回复。对需要市领导或其他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也要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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