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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秀山委办发〔2007〕3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

  “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是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最高综合性荣誉奖,旨在表彰奖励文明市民典型,倡导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树文明新风,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秀山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激发全县各族人民为建设“武陵之心,边城示范”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二条 设“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荣誉奖和提名奖项,由县委、县政府采取召开颁奖大会形式为获奖者及提名奖获得者颁奖,授予“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正式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表彰得票前10位者。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秀山市民。凡在我县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两年以上的工人、农民、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及其外来经商创业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市管领导干部、各乡镇及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秀山。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诚信开放,实干创新;爱岗敬业,合作共事;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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