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企业快速准入,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2.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有限公司,除涉及煤矿、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外,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企业登记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3.允许投资者以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股权、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5.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6.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7.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8.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强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二)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未获批准免征的,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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