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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科学编制指南和目录。各级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指南和目录的编写规范,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指南和目录,建立健全指南和目录的更新机制。指南要简洁明了、指向清晰,便于公众理解;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概述要高度凝练,准确表达信息主旨。文字一般在300字至500字。内容概述要经有关负责人审定。(2008年1月底前完成)

  (五)报审。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条例》和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自查,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审定后,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保密、信息化、法制、监察部门对指南和目录的报审稿进行审核。(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

  (六)模拟公开及试运行。各级行政机关将审核批准后的指南和目录按全市统一编制的应用系统模拟公开。市信息化办、各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协调配合,做好各级行政机关子目录与全市总目录之间的衔接以及公开前的调试准备工作。 (2008年4月10日全市试运行)

  (七)工作督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信息化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监察机关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尽快组建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市信息化办负责全市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技术保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保密和法制部门要确保政府信息清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将于2008年2月底前对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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