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连通中央,覆盖省、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信息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各地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市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选择县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建立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县或县级市的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县级综合医院要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根据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肇庆医专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