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各级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4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职责,作出快速反应,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1.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性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Ⅳ级一般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2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各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2.3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卫生厅报告,必要时要求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请上级卫生部门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在全国、全省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的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未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