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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4.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各地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备案并抄送各县(市、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3.3.1.1.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3.1.1.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1.1.3 卫生行政部门;

  3.3.1.1.4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3.1.1.5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市卫生局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县(市、区)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启动

  4.1.1 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4.1.2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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