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㈡安全监管部门。(1)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对火灾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㈢工商部门。(1)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有营业执照但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场所;(3)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
㈣文化部门。(1)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吊销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㈤建设部门。(1)参与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参与政府组织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的排查整治。
㈥经贸委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行业及中小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㈦质检部门。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
㈧旅游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宾馆饭店要依法撤销其星级评定资格。
㈨教育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学校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㈩卫生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场所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广电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