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用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排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委、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消防大队汇总后统一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汇总后报省消防总队。
㈡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人;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㈢验收阶段(8月16日至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地要及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验收,并将开展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于2007年8月31日前组织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各部门职责
㈠公安、消防部门。(1)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制定整体工作方案,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3)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4)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5)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