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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㈡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㈢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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