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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临街建筑物实行亮化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临街建筑物实行亮化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美化生活环境,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各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全部实行亮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亮化的路段范围

  仙来大道、北湖路、长青路、仰天大道、五一路、劳动路、胜利路、抱石大道两旁的建筑物。

  二、完成亮化建设的时限

  已建成亮化设施的单位、建筑物业主在5月31日前完成检修工作,还没有建设亮化设施的单位、建筑物业主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亮化设施建设。

  三、亮化设施的形式

  各有关单位、建筑物业主要本着办好事及美观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特点,可选择地探灯、轮廓灯、散射灯、瀑布灯、霓虹灯、激光灯等灯具进行装饰。有“戴帽”构筑物和临街铁艺围墙的也要安装灯饰。

  四、亮灯时间

  从6月10日起,上述道路两旁的建筑物按时开灯亮化。亮灯时间夏季为:19:30至22:30,冬季为:18:30至22:00。

  五、亮化设施建设费用及系统管理

  今后各单位、建筑物业主的亮化设施建设费用自行负担,亮灯电费从8月1日起统一由市财政负担,亮化设施线路统一接入市路灯管理所中心控制室。由市城管局负责中心控制室建设,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工程建设在7月底前完工后,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亮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工作。

  六、亮化工程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各有关单位、建筑物业主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布置,按时完成亮化设施的检修及施工任务,并确保按要求亮灯。亮化工程的督导、检查和验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按要求完成亮化任务的单位及建筑物业主给予通报批评。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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