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学习领会国务院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确定各部门负责人、联络员。
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市中小企业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宣传;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将本部门所掌握的全市所有法人中小企业的信息电子版提供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按照征集对象标准及征集任务,筛选、确定全市征集的中小企业名单并提供给市各金融机构,组织市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市各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请表》并按时收集,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录入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分子系统,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人民银行。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人民银行对市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审核、比对后,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市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㈠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分工负责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建档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一名业务人员作为联络人员,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征集工作。市人民银行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任副组长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信息征集工作中有关问题。市政府在必要时将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该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发挥联动作用,共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配合支持作用。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并将从事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名单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㈢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