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为培育和增强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加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余市中小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受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和信用意识淡薄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信用档案库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可以收集和保存企业的信用记录,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信息征集
㈠征集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标准,按年销售额确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