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年度少缴或者未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当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 已完税的机动车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需办理退税等手续的,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款入库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保险机构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当于次月10日内通过网上报税方式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入库。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单独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统一核算税款的收缴入库情况。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系统,按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汽车排气量、行驶证登记日期、转籍车辆信息(原车辆所在地、原车牌号、原完税证号、原行驶证登记日期)等资料建立车辆基本信息及完税、减免税车辆,代收税款、税款解缴等数据档案,并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做好信息的比对工作,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机构沟通,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保险机构车辆信息登记、税款代收、税款解缴及相关资料报送等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