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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汴政办[2005]71号、汴政办[1994]35号文件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汴政办〔2005〕71号、汴政办〔1994〕35号文件的通知
(汴政办〔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5〕71号)、《批转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汴政办〔1994〕35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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