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㈤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与公安部门一道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各个县城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价实施办法,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检查结果,进行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