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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


  (六)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名单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七)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企业如有从事脚手架、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八)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文件,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育考核记录等材料。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主要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以项目为单位或以施工总承包单位名义参加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加以说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结合本企业业务特点,针对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分类预防措施);无相关职业危害的可不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企业救援人员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包括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救援人员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目录和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持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行为证明和申请材料,直接向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申报资料由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登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补证材料通知。

  (三)企业的申请资料由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办公室组织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同意并在新疆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四)审批结果公示5日后,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经审查,对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办公室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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