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
(新建建[2007]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要求,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凡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均应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
二、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新疆建设网中下载,项目负责人简况一页不需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资金投入证明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含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资金投入)。
(五)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机构负责人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