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离岗外出经商办企业、谋职(打工)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积30天以上的暂停发放工资。工资清理核查处理阶段已返岗的,责令其退还外出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拒不退还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至今未返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追回离岗外出期间领取的工资。
(四)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长期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长期病假的财供人员,在文件下发的当月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组织在指定医院复查。经医院诊断证明确实有病需要休养的,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病假工资比例计发工资;不需要继续休养的,从复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以病休为名外出的,按外出谋职处理。
三、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而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
对不符合遗属补助规定条件至今仍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发遗属困难补助。
四、受益人仍领取已亡故人员工资的
对财政供养人员已亡故,受益人仍继续领取其工资的,停发已故人员工资,并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追缴受益人违规领取的工资。
五、受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其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落实处理到位,并追缴其违规领取的工资。
六、不符合条件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津、补贴的,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津、补贴,并追缴违规领取的津、补贴。
七、其他情况
(一)已到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按退休工资标准发放退休金。
(二)不符合优抚政策规定条件享受优抚补助的,停发优抚补助。
对违规领取工资等的,在单位停发、纠正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停止拨付或按纠正后的标准拨付相关人员的工资等。对追缴的资金,各单位必须在文件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在规定的时限内追缴资金不到位的,由同级财政从其单位经费中扣除违规发放的金额。
八、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