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05年8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共清查出问题7类13个。为进一步堵塞漏洞,严明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依据
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已调离,工资关系应转未转的
(一)本级财政供养内调动人员和已调出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工资至今仍未随行政关系转移的,原调出单位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二)因工作变动领取双份工资和不符合规定领取津补贴的,追缴多领取的工资或津补贴,构成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离岗的
(一)财政供养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取脱产学习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统一由学校发放,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脱产读研、进修人员,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收费票据、就读大学证明等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毕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工作岗位,不按时返岗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不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等证明的,在读研、进修期间停止发放工资。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文件下发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以进修为名外出的,按擅自外出谋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