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工负责,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市统计局与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搞好服务业考核工作。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分别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对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和娱乐业等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由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乡镇统计站承担。
四、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市统计局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增加统计人员。各级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在服务业调查经费上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财力、物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确保按制度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和附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分离出来,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